在倫理學的討論中無論「事」與「物」的影響力有多大,其關注重點仍然落在「對象」──「人」的身上。這在銷售倫理上是既明顯,又富爭議性的:
到底我的銷售對象只是一個與我沒有任何「個人關係」的顧客,完成了交易便互不相認,不要如雷曼苦主那樣找我麻煩;要找我,最好是關照我有「好生意」;
還是,這個對象是一個人,透過交易可以建立「個人關係」,甚至「美化」我和他的關係?
假如我的銷售對象與我已經有某些關係,如親戚關系或主內弟兄姊妹的關係,那麼應否順其方便,把他們當作顧客,推銷保險或金融產品呢?
在回應以上問題之先,想提出兩個神學上的概念作為思考的基礎。
首先是布伯(Martin Buber)和厄訥(Ferdinand Ebner)所提出的「『我你』哲學」(I-Thou-Philosophy)中的「我你關係」(I-Thou-Relationship)。布伯認為,「我」這個字,根本上沒有什麼涵義,只是「我你」和「我它」才有意義可言;凡說「你」的人是站在一個關係上。『我你』哲學所強調的是一種「我你關係」,「我你關係」有一種互惠作用,意思是,「你」作為「人」和我一樣是一個有思想、感情和需要的「主體」。然而,我和你都不可能沒有對方而獨立地存在,相反的,我和你的存在只能在「我你關係」當中。因此,你的存在不是一個「它」的存在。可是,人的問題正是當人把「你」變成一個「它」時,就把「我」放在一個超然的位置,不再維持同等互惠的關係,與此同時,我們也把自己「它化」了。
從神學角度看,人類社會建基於上帝創造人的心意。上帝造男和女,同樣賜予一個「我你關係」,因為沒有男,便沒有女;相反亦然,而且二人要結合,成為一體。這是人類社會的基礎:「我」的存在是因為「你」,「你」的存在是因為「我」,若我或你都不再是一個主體,而被當作是一個「它」,那麼我和你都不再存在了。
第二個概念是A d i a p h o r a , 有譯作「中性事物」或「無關重要事項」。Adiaphora一詞原意是「無分別」,出自古希臘斯多亞派(Stoa)的倫理哲學,以標明中性的事物。因為「中性事物」既不能為我們帶來幸福,對我們也沒有傷害;因此沒有任何追求價值,也不用嚴肅面對。但後期的斯多亞派發現,當人面對這些所謂「中性事物」時,因著人的需要或慾念,而使之失去自身的「中性」。那麼「中性事物」便在人的行為和生活範圍中產生了倫理意義。在倫理學範疇,「中性事物」所指的是「非善也非惡」,那就是「既不能要求,也不能禁止」。換言之,是一個可行可不行的「容許空間」,也是「自由」。那麼,「中性事物」的問題其實就是「如何使用自由」的問題。
保羅在哥林多前書教導,已經稱義成聖的基督徒凡事都可行。這說法可謂與「中性事物」的理念互相呼應。但他提出了三個原則:是否「有益處」和會否「受轄制」(林前六:12),及能否「造就人」(林前十:23)。在教會歷史中與倫理相關的一個爭議,是有關十七世紀末的世俗享樂之爭。加爾文派有關敬虔的主張影響了英美的清教徒,促使禁制信徒跳舞、抽煙和入劇院等,他們把這些享樂視為罪惡。而信義宗教會則認為,當中的問題可能只是享樂的「濫用」或「誤用」。世間的享樂,如跳舞、音樂,甚至流行時尚等乃「中性事物」,無損信徒的敬虔,因為其「本身」與信仰無關。他們堅持愛的選擇中的三個原則:(1)為信仰軟弱者的緣故不為;(2)為損害我們對信仰(statuconfessionis)的宣認的緣故不為;(3)為做上帝國子民的緣故不為。
在人與人相處當中,身分、角色和關係尤為重要。我們做任何事情都必須問「為什麼」?有些事情我們考慮到因為身分不適當、角色有衝突或關係會受損而有所不為。假如我們把銷售對象視作一個「它」,是為滿足自己的工具,這樣,無論銷售成績多麼成功,他都不可能建立美好的人倫關係。假如我們的動機是建立在「我你關係」之上,並珍惜這關係,我們仍須考慮,是否我你在這事情上都有共識,並願意彼此承擔應負的責任和後果?可惜我們生活在極端資本主義化的香港,容易身不由己,受金錢所轄制,失去自由。耶穌基督的福音已經把我們從罪中釋放了,作為基督徒的銷售員,也許可以一個問題來提醒自己:「我想成為一個『你』,還是成為一個『它』」?這正是我們在銷售倫理上的一個關鍵性抉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