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不時會看到傳媒或消費者委員會報導,一些商人利用手段去誤導或脅迫顧客,去簽訂一些在正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會接受的買賣合約。大家看到這些「無 辜顧客被奸商欺騙」的報導都會感到氣憤,並指責涉事的商人無良、不誠實,縱然有不少負面的報導,但為甚麼仍繼續有商人這麼做呢?筆者相信除了有些利慾薰心而不顧後果的商人外,亦有些商人很清楚知道,只要自己不涉刑事罪行,或違反一些與商品/服務交易有關的法律,那便可以執行所簽訂的那份合約了。縱使有一方事後十分不喜歡所簽訂合約的條款,但在合約精神下,“A contract is a contract” (「合約便是合約」),他無奈地都要履行(或透過民事法律程序來與另一方解決)它。
真正的合約精神
究竟一份合約是否只是一份合約而已?又或者,甚麼是合約?甚麼是合約精神?筆者不擬在此從法律角度去討論這些,但在筆者心目中,合約是一個在尋求雙方都能夠取得最大利益下,而達成雙贏協定的結果,在這共識下,雙方訂定各自的權利和責任,然後決心去履行。
至於合約精神,筆者認為是在訂定合約後,形勢有所變動時,雙方不僅要依從條款履行自己的責任和尊重對方的權利,亦要在能力範圍內,盡力維持雙贏的局面。讀者或許會不同意筆者的合約精神中「要維持雙贏局面」那部分,甚至可能覺得有點「儒商」味道。但在筆者心目中,一個在你情我願下訂定的合約,最核心的地方就是「雙贏」,否則便是一個不平等合約了。然而,在形勢有變化時,要繼續維持雙贏,便要某一方付出多一些或賺取少一些,而不是去硬生生地堅持自己的權利或對方的責任。在以個人利益為前題的商業社會中,要達到這個境況,實在談何容易,不過請讀者看看以下的故事。
應否因別人出錯而佔得便宜?
在一個圖書展銷會上,P先生經一位售貨員的介紹和報價後,簽訂了合約購買一套圖書,並繳交了三百元的訂金。怎料翌日那位售貨員致電給P表示,她是剛上班一星期,所以前一天一時大意弄錯,向P報價時少報了一百八十元。在道歉之餘,她希望P同意將所買的圖書價格多加百多元,否則便希望P取消訂單,然後取回訂金。若你是P先生,你會怎樣做呢?1. 同意加價;2. 取消合約或是,3. 堅持所簽的合約呢?
相信大家都會覺得在這情況下,既然交易經已完成,「合約便是合約」,況且買方事前是不知情,沒有欺騙賣方的意圖,所以那售貨員作出那些要求是完全不合理的。(反過來,大家可能會懷疑是售貨員蓄意誤導欺騙呢!)
P覺得前一天簽的是有效的合約,而出錯的既是賣方,他們便應該承擔錯誤的結果,而不是要求買方同意「加價」來保障自己的,更何況她很有可能是欺騙自己,用這方法提高價格。所以P當時堅持要照原訂價成交,並要求來電的售貨員按合約依時付貨。那位年輕的女售貨員在電話繼續苦苦懇求P取消合約,因為若P堅持的話,她便要個人承擔那百多元的差價了。
當時P在想,是否應該體諒她初出茅蘆,放她一馬,因而取消合約?抑或是堅持執行合約,由她承受自己犯錯的損失,從而得著教訓,成為日後的鑑誡呢?後來P要求她到他的辦公室見面,然後才告訴她最後的決定。見面後,戰競的她除了解釋和道歉外,再次懇求P不要堅持合約。P告訴她,雖然相信她只是出錯而不是存心誤導欺騙,但她要知道她仍需基於合約精神去履行合約,而不應期望對方會為她的錯誤而負責任或付額外支出。但P告訴她,當在一個交易中知道因對方無心之失而令自己得益後,仍存心去佔這個便宜的話,雖然是合法,但卻是「不義」,是P作為一個基督徒所不願為的,所以他決定取消合約。她聽後,便放下心頭大石。
以憐憫和恩典處理協定
P跟著再告訴她,因圖書新的價格仍在他的預算之內,所以他願意以那價格來與她簽訂一個新的合約來訂購,她聽了之後當然是喜出望外,並感謝P。然後P向她解釋,他這樣做是希望她明白甚麼是恩典,對於一個職場初哥,這是十分需要,並且是一個鼓勵;P表示藉此亦希望幫助她建立對職場的人和事一種信任和盼望。另外,P對她這樣做是因為當他剛出道時亦得他人如此幫助,所以盼望她將來對人亦要體諒和施恩。
上述的P先生就是廿多年前的筆者。或許讀者對當年筆者所遇到的情況會有不同的看法或處理,但經過這麼多年後,筆者仍覺得自己當年的決定是正確的。那決定不僅維持雙贏的合約精神,亦帶出我們今天的職場實在需要憐憫(mercy)和恩典(grace)。
作為待人處事的美德,於今天職場中人來說,強調憐憫和恩典若不是老套愚昧便是奢侈昂貴。但憐憫和恩典卻時常是我們對上帝的祈求,特別是當我們面對困難或犯錯時,總希望上帝會藉著其他人的手,將祂的憐憫和恩典向我們施予,讓我們能渡過難關。不過很多時候,當我們難關渡過後,便忘記了自己在下一次,可能是個代表上帝出手施予憐憫和恩典的人。就正如聖經記載的比喻中,那個無力償還一千萬銀子巨債的僕人,在蒙主人恩典憐憫赦免所有債務後,轉過頭便向只欠下自己十兩銀子的同伴窮追猛打、不留餘地的追討欠款。(太18:23-35)盼望我們緊記耶穌的教導:「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待人。」(路 6:31)
作者:袁海柏(HKPES執行董事)
本文刊載於:HKPES《職報》九 ‧ 2015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