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and stretch
工作素養

只要自信,可以美麗!

早前與一位好友談起寫作靈感,她說有意寫一篇有關「樣貌歧視」的學術文章;這個課題,在美國已有學者著書研究。 一個如此有趣的題材,藉得我們思考,尤其是在我們事事講究包裝,容易以貌取人的世代。

這令我想起一個1996年英國上訴庭的案例。[1] 在這宗誹謗案件中,一名為英國星期日時報寫影評的女作家Julie Burchill,因為寫了兩篇被原訴人聲稱具冒犯性的文章而惹上官非。話說她在1994年1月評論當時正在上映的電影《純真年代》(The Age of Innocence),點名批評此片的導演,包括原訴人 – 既是導演,又是演員 – 的 Steven Berkoff,為「出名的醜陋」。其後,在同年11月,她在評論另一電影《科學怪人》(Frankenstein) 時,形容片中相貌怪異的「怪人」角色與原訴人的樣貌「甚為相似,只是好看一點點。」

原訴人其後控告該作家誹謗,理由是她的描述變相指他「極端醜陋」,容易令普羅讀者對他生厭及迴避,損害他的聲譽。辯方否認,辯稱就算該些陳述有可能傷害原訴人的感情或引起憤怒,卻並不構成誹謗,要求法庭拒絶接納他的申訴。

最後,法院大比數認為,一段文字的意思如何,由讀者自行判斷。對本案而言,作者的陳述容易令人認為原訴人不只外表不吸引,更是使人生厭。這對於一個在演藝界謀生的人來說,這樣的描述有可能使他成為公眾的笑柄,因此決定接納審理本案。

唯獨一法官 Millett 獨排眾議,認為人有自由互相取笑,不受法律約束。而且,「取笑一個人」不同於「令這人成為眾人嘲笑對象」。縱使作者真的寫了一個低俗的笑話,這只是她自降身價,卻沒有損害人的聲譽。一言以敝之,本案的原訴與被告同樣無聊,法庭根本不應浪費時間去處理這無謂的案件。

話說回來,這案件好像與「樣貌歧視」沒有直接關係,但想深一層,這又好像反映一個事實: 我們的外貌有可能會爲我們帶來一些壓力或不便。但這是否足以構成法律界入的理據,是一個要多加思考的問題。

聖經撒母以記上十六章七節說:「耶和華不像人看人;人是看外貌;耶和華是看內心。」

讓我們在新一年多看看人的內心!

其實,自信、自謙、自省,人人都可以美麗!

文章原載於「格思」iQuest.hk – Quest Institute 的網絡事工。Quest Institute 由一群基督徒創辦,是香港政府認可的非牟利文化機構。

李敏儀
香港樹仁大學法律與商業學系助理教授